协会介绍
Association introduction
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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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企协“三会”的章程

昆明企业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社会团体名称:昆明企业联合会,以下简称本会。本会英文名称:KUNMING ENTERPRISE CONFEDERATION,英文缩写为KMEC。

第二条 本会是由昆明地区各种不同所有制和不同行业的企业、企业家以及地区性行业协会(商会)自愿组成,并经昆明市社团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的联合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昆明市民政局。本会在中共昆明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是中国企业联合会常务理事单位,云南省企业联合会副会长单位,接受中国企联、省企联的业务指导。本会党支部及党建工作归口昆明市工信局领导,脱钩不脱管。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以为企业、企业家服务为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弘扬企业家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的组织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维护企业、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企业家守法、自律,发挥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协调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社会、经营者与劳动者的关系。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昆明地区,本会的住所设在:昆明市人民东路198号昆明市工人文化宫A区四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1.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围绕政府经济工作的重点、难点、热点以及昆明“十四五”经济发展战略目标,企业管理体制,行业组织建设,产业政策,地区经济发展,企业家队伍建设等进行调研,为政府决策提供建议。

2.维护企业和企业家 (雇主) 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及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 《昆明市加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若干规定》 精神,代表企业、企业家 (雇主) 参加由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明市总工会和市工商联 (即:三方四家) 组成的昆明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参与劳动关系的调研和协调工作,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3.切实认真为企业办实事,为企业牵线搭桥纾困解难。

4.根据中国企联系统工作要求,向中国企联推荐本地区企业家参评全国优秀企业家人选。

5.指导和推动县 (市) 区、开发 (度假) 区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建立健全三方机制,参与劳动关系协调工作。

6.对县 (市) 区、开发 (度假) 区企协参加本会的行业协会 (商会)服务,并给予业务指导。

7.加强与企业、企业家和行业协会 (商会) 的联系,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他们的意见、建议和诉求。

8.为企业、企业家提供培训、咨询、信息、法律等服务,不断拓展协会新的服务功能。

9.组织各种活动,包括座谈会、论坛会、报告会、联谊会,组织企业家到先进地区、先进企业参观考察、学习,交流企业创新发展经验等,不断提高企业、企业家素质。

10.巩固昆明企联网站、《昆明企业家》会刊和《昆明企业调查》、《信息参考》等宣传阵地,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加大对企业和企业家的宣传力度,扩大其社会影响。

11.组织开展评选表彰“双优”(优秀企业、优秀企业家) 及“双百” (昆明地区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百强、纳税大户百户) 排序发布工作,彰显优秀企业家功绩。

12.承担市委政府和主管部门委托交办的任务;

13.加强本会工作人员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提高工作能力和办事效率,适应发展要求。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作为代表参加本会的活动。单位会员更换代表,需向协会书面报告。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况时,应报协会备案,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议通过,由本会发给会员证书后,即成为本会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条件

1.在昆明地区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种不同所有制企业法人单位;

2.昆明地区县 (市) 区、开发 (度假) 区企业主管部门、企协组织及行业协会 (商会)、各有关经济院校和科研单位;

3.区外企业法人自愿参加的;

4.其他有关法人单位或组织。

(二)个人会员条件

1.在昆明地区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种不同所有制企业的现任领导;

2.关心和支持本会工作,热心企业管理实践和在经济理论研究中取得显著成绩者;

3.拥护本会章程,积极参加本会活动的专家、学者、企业界知名人士、律师和新闻工作者。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3.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4.向本会提出意见建议,并对本会的工作进行批评和监督;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关心支持和积极参与本会活动,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承担本会委托的有关工作;

4.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信息;

5.单位会员按规定缴纳会费;个人会员不交会费。

第十条 会员退会

会员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和牌匾。

第十一条 会员违反法律、法规或不遵守本会章程,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审议决定工作方针、任务;

3.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会费收支报告;

4.选举和罢免理事,或直接选举产生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和理事;

5.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不能超过两届),必要时可以改选或补选。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理事从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主要领导、热心协会的部门负责人中产生。具有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资格的企业,在企业法定代表人更换后,其企业的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资格在届期内不变,由新的法定代表人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一定程序替补。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聘请顾问委员会主席和委员;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会费收支情况。

第十七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常务理事会委托会长会议负责处理日常事宜。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审议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三)向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根据会长提名,增补和调整副会长、常务副会长;

(五)增补或调整理事、常务理事;

(六)审议设立或调整工作机构议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至二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或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或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会长会议

1.会长会议,由本会会长为召集人,并主持一年会长会议。或者会长委托驻会执行会长主持召开会长会议;

2.会前需把会议时间、地点、议题等,与协会主要领导进行沟通,取得共识和同意;

3.会长会议由会长、驻会执行会长、秘书长和常务副会长组成;

4.会长会议主要研究决定本会发展的重大事项,包括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总结上年工作,安排部署当年工作目标任务等;

5.决定副会长以上单位会员的增补、去留;

6.决定本会日常办事机构的设置和工作人员的聘用、职务任免;

7.决定会费使用等。

第二十一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政治素质好;

2.熟悉企业,熟悉经济工作,勤思善学,有较强的创新能力;

3.在本团体内有较大影响;

4.所代表的企业在本地区具有较大经济规模和经济发展潜力;

5.热爱和支持协会工作;

6.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7.会长候选人按章程相关规定和惯例在常务副会长(扩大)会议上,从符合会长任职条件并能履行会长权利义务的企业家(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主要负责人)中推荐产生。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驻会执行会长 1人,秘书长 1人。

    驻会执行会长人选按章程相关规定和惯例在常务副会长(扩大)会议上,按相关组织批准文件认可,从符合驻会执行会长任职条件并能履行该职务相应权利义务的候选人中推荐产生。

    秘书长人选按章程相关规定和惯例在常务副会长(扩大)会议上,从符合秘书长任职条件并能履行该职务相应权利义务的候选人中推荐产生。    

驻会执行会长和秘书长在会员大会上按选举程序选出。

    本会法定代表人委托或授权驻会执行会长行使法人职权并主持协会日常工作,秘书长协助驻会执行会长处理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 在职公务员不得在本会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经同级组织批准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本会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并参照中国企联及全国各省市企联、工经联的通常惯例,实行与“昆明企业家协会”、“昆明工业经济联合会”三个机构一套工作班子合署办公的运作模式,简称:昆企协“三会”。

第二十六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公室、调研部、会员部、雇主工作部、培训部、编辑部、财务部等工作部门。设立有关专业委员会等服务机构。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

1.会员单位交纳的会费;

2.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收入;

3.在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有偿服务收入和利息收入;

4.接受有关团体、企业和个人的捐赠: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0元;

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常务理事、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第二十九条 本章第二十七条规定所形成的资产及其收益均为本会资产,本会依法占有、使用、管理和处置本会所属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更换法定代表人时应接受审计。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实行预算管理。经费收支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工作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制,其工资、社保、工休假、福利待遇及病事假等,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和社团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会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3年8月22日昆明企业联合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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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企业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社会团体名称:昆明企业家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本会英文名称:KUNMING ENTERPRISE DIRECTOR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KMEDA。

第二条 本会是由昆明地区各种不同所有制和不同行业企业的企业家以及企业家团体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并经昆明市社团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社团法人组织。本章程所称的企业家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本会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昆明市民政局。本会在中共昆明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是中国企业家协会常务理事单位,云南省企业家协会副会长单位,接受中国企协、省企协的业务指导。本会党支部及党建工作归口昆明市工信局领导,脱钩不脱管。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以为企业、企业家服务为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弘扬企业家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的组织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维护企业、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家守法、自律,发挥企业家与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协调经营者与劳动者的关系。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昆明地区,本会的住所设在:昆明市人民东路198号昆明市工人文化宫A 区四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1.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围绕政府经济工作的重点、难点、热点以及昆明“十四五”经济发展战略目标,企业管理体制,行业组织建设,产业政策,地区经济发展,企业家队伍建设等进行调研,为政府决策提供建议。

2.维护企业和企业家 (雇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及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昆明市加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若干规定》精神,代表企业、企业家 (雇主) 参加由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明市总工会和市工商联 (即:三方四家) 组成的昆明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参与劳动关系的调研和协调工作,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3.切实认真为企业家办实事,为企业家牵线搭桥纾困解难,反映企业家呼声诉求。

4.根据中国企协系统工作要求,向中国企协推荐本地区企业家参评全国优秀企业家人选。

5.指导和推动县 (市) 区、开发 (度假) 区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建立健全三方机制,参与劳动关系协调工作。

6.对县 (市) 区、开发 (度假) 区企协参加本会的行业协会 (商会)服务,并给予业务指导。

7.加强与企业、企业家和行业协会 (商会) 的联系,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他们的意见、建议和诉求。

8.为企业、企业家提供培训、咨询、信息、法律等服务,不断拓展协会新的服务功能。

9.组织各种活动,包括座谈会、论坛会、报告会、联谊会,组织企业家到先进地区、先进企业参观考察、学习,交流企业创新发展经验等,不断提高企业、企业家素质。

10.巩固昆明企协网站、《昆明企业家》 会刊和 《昆明企业调查》、《信息参考》等宣传阵地,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加大对企业和企业家的宣传力度,扩大其社会影响。

11.组织开展评选表彰“双优” (优秀企业、优秀企业家) 及“双百” (昆明地区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百强、纳税大户百户) 排序发布工作,彰显优秀企业家功绩。

12.承担市委政府和主管部门委托交办的任务;

13.加强本会工作人员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提高工作能力和办事效率,适应发展要求。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单位会员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作为代表参加本会的活动。单位会员更换代表,需向协会书面报告。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况时,应报协会备案,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议通过,由本会发给会员证书后,即成为本会个人会员或单位会员。

(一)个人会员条件

1.在昆明地区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种不同所有制企业的现任领导;

2.关心和支持本会工作,热心企业管理实践和在经济理论研究中取得显著成绩者;

3.拥护本会章程,积极参加本会活动的专家、学者、企业界知名人士、律师和新闻工作者。

(二)单位会员条件

1.在昆明地区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种不同所有制企业法人单位;

2.昆明地区县 (市) 区、开发 (度假) 区企业主管部门、企协组织及行业协会 (商会)、各有关经济院校和科研单位;

3.区外企业法人自愿参加的;

4.其他有关法人单位或组织。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3.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4.向本会提出意见建议,并对本会的工作进行批评和监督;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关心支持和积极参与本会活动,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承担本会委托的有关工作;

4.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信息;

5.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均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退会

会员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和牌匾。

第十一条 会员违反法律、法规或不遵守本会章程,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审议决定工作方针、任务;

3.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会费收支报告;

4.选举和罢免理事,或直接选举产生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和理事;

5.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不能超过两届),必要时可以改选或补选。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理事从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主要领导、热心协会的部门负责人中产生。具有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资格的企业,在企业法定代表人更换后,其企业的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资格在届期内不变,由新的法定代表人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一定程序替补。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聘请顾问委员会主席和委员;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会费收支情况。

第十七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常务理事会委托会长会议负责处理日常事宜。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审议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三)向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根据会长提名,增补和调整副会长、常务副会长;

(五)增补或调整理事、常务理事;

(六)审议设立或调整工作机构议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至二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或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或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会长会议

1.会长会议,由本会会长为召集人,并主持一年会长会议。或者会长委托驻会执行会长主持召开会长会议;

2.会前需把会议时间、地点、议题等,与协会主要领导进行沟通,取得共识和同意;

3.会长会议由会长、驻会执行会长、秘书长和常务副会长组成;

4.会长会议主要研究决定本会发展的重大事项,包括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总结上年工作,安排部署当年工作目标任务等;

5.决定副会长以上单位会员的增补、去留;

6.决定本会日常办事机构的设置和工作人员的聘用、职务任免;

7.决定会费使用等。

第二十一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政治素质好;

2.熟悉企业,熟悉经济工作,勤思善学,有较强的创新能力;

3.在本团体内有较大影响;

4.所代表的企业在本地区具有较大经济规模和经济发展潜力;

5.热爱和支持协会工作;

6.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7.会长候选人按章程相关规定和惯例在常务副会长(扩大)会议上,从符合会长任职条件并能履行会长权利义务的企业家(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主要负责人)中推荐产生。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驻会执行会长 1人,秘书长 1人。驻会执行会长人选按章程相关规定和惯例在常务副会长(扩大)会议上,按相关组织批准文件认可,从符合驻会执行会长任职条件并能履行该职务相应权利义务的候选人中推荐产生。

    秘书长人选按章程相关规定和惯例在常务副会长(扩大)会议上,从符合秘书长任职条件并能履行该职务相应权利义务的候选人中推荐产生。    

    驻会执行会长和秘书长在会员大会上按选举程序选出。

    本会法定代表人委托或授权驻会执行会长行使法人职权并主持协会日常工作,秘书长协助驻会执行会长处理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 在职公务员不得在本会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经同级组织批准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本会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并参照中国企联及全国各省市企联、工经联的通常惯例,实行与“昆明企业联合会”、“昆明工业经济联合会”三个机构一套工作班子合署办公的运作模式,简称:昆企协“三会”。

第二十六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公室、调研部、会员部、雇主工作部、培训部、编辑部、财务部等工作部门。设立有关专业委员会等服务机构。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

1.会员单位交纳的会费;

2.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收入;

3.在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有偿服务收入和利息收入;

4.接受有关团体、企业和个人的捐赠: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0元;

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常务理事、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第二十九条 本章第二十七条规定所形成的资产及其收益均为本会资产,本会依法占有、使用、管理和处置本会所属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更换法定代表人时应接受审计。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实行预算管理。经费收支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工作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制,其工资、社保、工休假、福利待遇及病事假等,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和社团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会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3年8月25日昆明企业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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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工业经济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社会团体名称:昆明工业经济联合会,以下简称本会。本会英文名称:Kunming Federation of Industrial Economics,英文缩写为KMFIE。

第二条 本会是由昆明地区各种不同所有制和不同行业的工业企业、企业家以及地区性工业行业协会组成的联合组织,并经昆明市社团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的联合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昆明市民政局。本会在中共昆明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是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理事单位,云南省工业经济联合会副会长单位,接受中国工经联、省工经联的业务指导。本会党支部及党建工作归口昆明市工信局领导,脱钩不脱管。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以为企业、企业家服务为宗旨,推进工业的科技创新和转型升级;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的组织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通过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反映行业、企业的情况和意见,为政府决策提供建议;创新合作机制运作模式,大力推进产业协同;整合各类资源,利用多种形式和平台,为会员提供多种优质服务,为促进昆明地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昆明地区,本会的住所设在:昆明市人民东路198号昆明市工人文化宫A 区四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1.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围绕政府经济工作的重点、难点、热点以及昆明“十四五”经济发展战略目标,深入推进昆明地区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围绕制造强国建设、网络强国建设、工业经济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工业技术进步、工业管理体制、工业行业组织建设,地区经济发展等重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反映有关情况和意见,为政府决策提供建议。

2.加强与行业协会的合作,研究探讨新形势下行业协会发展规律,共同推进行业协会改革与健康发展。

3.为企业牵线搭桥提高产业链供应链效率,为企业纾困解难办实事。

4.重视工业经济领域人力资源开发,提高工业企业人员素质,推进工业经济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与交流,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库,培训工业经济管理人才,为工业发展提供服务。

5.做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为企业提供咨询、信息、法律等服务,不断拓展本会新的服务功能。

6.组织各种活动,包括座谈会、论坛会、报告会、联谊会,组织企业家到先进地区、先进企业参观考察、学习,交流工业企业创新发展经验等,不断提高制造业企业、企业家素质。

7.巩固昆明工经联网站、《昆明企业家》会刊和《昆明企业调查》、《信息参考》等宣传阵地,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加大对工业企业和企业家的宣传力度,扩大其社会影响。

8.搭建交流平台,推广新技术、新成果,促进工业技术进步和为工业企业拓展市场服务。

9.承担市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交办的任务。

10.加强本会工作人员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提高工作能力和办事效率,适应发展要求。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作为代表参加本会的活动。单位会员更换代表,需向协会书面报告。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况时,应报协会备案,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议通过,由本会发给会员证书后,即成为本会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条件

1.在昆明地区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种不同所有制企业法人单位;

2.昆明地区县 (市) 区、开发 (度假) 区企业主管部门、企协组织及行业协会 (商会)、各有关经济院校和科研单位;

3.区外企业法人自愿参加的;

4.其他有关法人单位或组织。

(二)个人会员条件

1.在昆明地区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种不同所有制企业的现任领导;

2.关心和支持本会工作,热心企业管理实践和在经济理论研究中取得显著成绩者;

3.拥护本会章程,积极参加本会活动的专家、学者、企业界知名人士、律师和新闻工作者。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3.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4.向本会提出意见建议,并对本会的工作进行批评和监督;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关心支持和积极参与本会活动,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承担本会委托的有关工作;

4.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信息;

5.单位会员按规定缴纳会费;个人会员不交会费。

第十条 会员退会

会员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和牌匾。

第十一条 会员违反法律、法规或不遵守本会章程,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审议决定工作方针、任务;

3.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会费收支报告;

4.选举和罢免理事,或直接选举产生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和理事;

5.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不能超过两届),必要时可以改选或补选。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理事从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主要领导、热心协会的部门负责人中产生。具有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资格的企业,在企业法定代表人更换后,其企业的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资格在届期内不变,由新的法定代表人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一定程序替补。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聘请顾问委员会主席和委员;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会费收支情况。

第十七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常务理事会委托会长会议负责处理日常事宜。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审议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三)向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根据会长提名,增补和调整副会长、常务副会长;

(五)增补或调整理事、常务理事;

(六)审议设立或调整工作机构议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至二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或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或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会长会议

1.会长会议,由本会会长为召集人,并主持一年会长会议。或者会长委托驻会执行会长主持召开会长会议;

2.会前需把会议时间、地点、议题等,与协会主要领导进行沟通,取得共识和同意;

3.会长会议由会长、驻会执行会长、秘书长和常务副会长组成;

4.会长会议主要研究决定本会发展的重大事项,包括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总结上年工作,安排部署当年工作目标任务等;

5.决定副会长以上单位会员的增补、去留;

6.决定本会日常办事机构的设置和工作人员的聘用、职务任免;

7.决定会费使用等。

第二十一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政治素质好;

2.熟悉企业,熟悉经济工作,勤思善学,有较强的创新能力;

3.在本团体内有较大影响;

4.所代表的企业在本地区具有较大经济规模和经济发展潜力;

5.热爱和支持协会工作;

6.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7.会长候选人按章程相关规定和惯例在常务副会长(扩大)会议上,从符合会长任职条件并能履行会长权利义务的企业家(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主要负责人)中推荐产生。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驻会执行会长 1人,秘书长 1人。

    驻会执行会长人选按章程相关规定和惯例在常务副会长(扩大)会议上,按相关组织批准文件认可,从符合驻会执行会长任职条件并能履行该职务相应权利义务的候选人中推荐产生。

    秘书长人选按章程相关规定和惯例在常务副会长(扩大)会议上,从符合秘书长任职条件并能履行该职务相应权利义务的候选人中推荐产生。    

驻会执行会长和秘书长在会员大会上按选举程序选出。

    本会法定代表人委托或授权驻会执行会长行使法人职权并主持协会日常工作,秘书长协助驻会执行会长处理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 在职公务员不得在本会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经同级组织批准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本会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并参照全国各省市企联(企协)、工经联的通常惯例,实行与“昆明企业联合会”、“昆明企业家协会”三个机构一套工作班子合署办公的运作模式,简称:昆企协“三会”。

第二十六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公室、调研部、会员部、雇主工作部、培训部、编辑部、财务部等工作部门。设立有关专业委员会等服务机构。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

1.会员单位交纳的会费;

2.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收入;

3.在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有偿服务收入和利息收入;

4.接受有关团体、企业和个人的捐赠: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0元;

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常务理事、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第二十九条 本章第二十七条规定所形成的资产及其收益均为本会资产,本会依法占有、使用、管理和处置本会所属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更换法定代表人时应接受审计。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实行预算管理。经费收支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工作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制,其工资、社保、工休假、福利待遇及病事假等,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和社团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会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3年9月20日昆明工业经济联合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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