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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昆明市进一步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十大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9-09 查看次数:2015

昆明市促进民营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昆明市进一步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

十大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中央、省、市关于稳增长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防风险,进一步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的决策部署,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进一步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云南省促进民营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进一步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十大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工作要求,现将《昆明市进一步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十大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明市促进民营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8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昆明市进一步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

财政惠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市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稳住经济大盘、纾困解难、助企发展系列决策部署,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推动中小微企业保存量、扩增量、提质量。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进一步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2〕42号)和《云南省促进民营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进一步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十大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民营办发〔2022〕4号)文件精神,结合昆明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产业强省、助企纾困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撬动作用。针对中小微企业的政策措施落实见效,引导各领域财政专项资金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扶持力度。聚焦中小企业扶优扶强,支持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提升,提高纾困帮扶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推动昆明市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二、工作措施

(一)实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工程。安排中小企业培育提升专项资金,择优筛选一批有较强竞争力,市场潜力大、高成长性和地方示范带头作用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30万元补助。(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落实)

(二)实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培育行动计划。下大力气抓好年度新建投产入规工作,对年内新建投产入规的制造业企业给予20万元奖补,入规当年产值达1亿元及以上的给予50万元奖补,入规当年产值达5亿元及以上的给予250万元奖补,入规当年产值达10亿元及以上的给予500万元奖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落实)

(三)加大文旅企业纾困发展支持。市级财政统筹安排重点文旅项目发展专项资金1亿元,对旅游高质量发展、文旅行业纾困帮扶、旅游业恢复发展等予以支持。(市文化和旅游局牵头,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落实)

(四)支持商贸业加快发展。统筹考虑限额以上商贸业市场主体和规模以上商贸类服务业企业的规模、增速和贡献,对综合排名靠前的每家给予最高20万元的奖补,其中:对限额以上餐饮业增量前20强企业,每家给予最高5万元奖补;对规模以上商贸类服务业(四类)每类增量前5强企业,每户给予最高5万元奖补。对首次升规纳统的商贸业和商贸类服务业市场主体,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支持实体店、城市综合体、商品交易市场改造升级,支持连锁企业、老字号商贸流通企业发展。总部在昆的特色餐饮企业入驻北、上、广、深一线城市开业经营,最高给予装修费用30%的补助,单店最高30万元。对2021—2022年首次评为国家级绿色商场、绿色饭店的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市商务局牵头,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落实)

(五)推动阶段性减免房屋租金。对2022年承租市内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国有经营性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3个月租金;年内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市)区减免6个月。房租减免不再报资产管理部门审批,由单位履行内部程序后实施。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免租期间(以减租方式减免租金的可换算成免租期)免征相应出租房产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鼓励写字楼、商场、商业综合体等非国有物业业主对租户免租、减租、缓租,共克时艰。(市国资委牵头,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落实)

    (六)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力度。各预算单位应严格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的规定,规范资格条件设置,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加大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2022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市财政局牵头,市级各预算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落实)

(七)统筹财力加大资金投入。鼓励县(市)区安排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资金,积极争取省级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以奖代补资金,统筹用于支持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和转型提质升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牵头,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落实)

三、组织保障

(一)强化责任落实。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压实责任、协同配合,按照职责分工抓实抓好财政惠企专项行动各项具体措施,确保财政资金切实用到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的关键和有效环节,合力推动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资金管理。按照支持市场主体财政资金网上公开办理相关要求,将奖补资金纳入“阳光云财一网通”平台办理。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强化资金管理,加快资金拨付进度,严禁截留挪用缓拨,按规定做好资金运行监控,促进政策效应及早发挥。

(三)强化绩效管理。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和监督检查,按照“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原则,对支持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的政策落实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与完善政策、调整预算安排有机衔接,对沉淀资金一律按规定收回并统筹安排。

(四)强化政策评估完善。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政策跟踪评估,及时完善针对性措施和阶段性支持重点,总体工作推进情况。

(五)强化政策宣传。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积极开展政策宣传解读,丰富宣传形式,主动推送惠企政策给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

昆明市进一步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

减税降费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一)

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住经济大盘、助企纾困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根据《云南省进一步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工作方案》(云政办发〔2022〕42号),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进一步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2〕42号)和《关于印发云南省进一步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十大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民营办发〔2022〕4号)文件精神,结合昆明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有关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实施好更大力度组合式减税降费,把减税降费与优化营商环境、扩大有效投资、促进市场主体倍增、推动创新创业等有机结合,打好“减税降费+”组合拳,确保政策红利落地,减轻企业负担,增强市场主体活力,推动昆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措施

(一)加快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继续落实好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及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6个行业企业的存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按月退还政策。及时将新增的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7个行业企业纳入政策范围。各级财政积极统筹资金,全力支持留抵退税政策落实。与税务、人行等部门加强配合,防范退税风险,依法严惩偷税、骗税等行为。(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减免缓中小微企业部分税费。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其中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规定的全部税费。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征收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按50%征收。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以每户每年14400元的限额扣减税费;企业招用其就业的,按规定以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7800元的定额标准扣减税费。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以每户每年14400元的限额扣减税费;企业招用其就业的,按规定以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9000元的定额标准扣减税费。2022年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免租期间(以减租方式减免租金的可换算成免租期)免征相应出租房产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贯彻落实《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免征部分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的通知》(云财非税〔2022〕17号)的相关规定,自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 12月31日,免征我市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实施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基础上,对受到疫情严重冲击、行业内大面积出现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其他特困行业,扩大实施缓缴政策,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底,工伤保险、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对符合条件地区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限实施到2022年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发挥好市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作用,推动成员单位在职责范围内,按照时间节点扎实开展工作,落实落细国家和省出台的各项减税降费政策,确保政策红利充分释放,助力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

 

昆明市进一步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

减税降费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二)

市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住经济大盘、助企纾困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根据《云南省进一步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工作方案》(云政办发〔2022〕4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落实好国家制定出台的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用足用好涉及中小微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打好“减税降费+”组合拳,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引导中小微企业对税收优惠政策应知尽知、应享尽享,保障政策红利直达快享至市场主体,助力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为稳定市场主体预期做好税收服务,推动昆明高质量跨越式发展。

二、工作措施

(一)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辅导力度。梳理推送税费支持政策汇编,编制中小微企业税费支持政策指引。充分运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创新宣传解读形式,精准开展税费政策宣传辅导,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传统方式与新兴方式相结合、广泛宣传与精准推送相结合,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政策宣传活动,提升政策宣传的广度、深度和强度。利用税收大数据,通过电子税务局、“昆明税务服务号”微信公众号等载体针对性推送中小微企业可适用政策,强化对中小微纳税企业的个性化、特色化、定制化政策辅导,落实落细优惠政策精准推送、涉税需求直达反馈等服务。开设“绿色通道”,引导中小微企业纳税人进行网上申报、掌上申报,进一步优化拓展税收服务的形式与渠道。(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进一步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落实力度。继续落实好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及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6个行业企业的存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按月退还政策。及时落实国家关于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7个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按月退还政策。抓紧办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留抵退税并加大帮扶力度,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确保6月30日前基本完成小型企业以及制造业等行业中型、大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集中退还。财政、税务、人行等部门加强配合,防范退税风险,依法严惩偷税、骗税等行为。(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进一步加大中小微企业支持政策落实力度。一是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其中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规定的全部税费。二是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征收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按50%征收。三是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四是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五是2022年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含单位和个人),免租期间(以减租方式减免租金的可换算成免租期)免征相应出租房产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六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组织保障

财政、税务、人行、发改、工信等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昆明市2022年贯彻落实减税降费工作实施方案》,健全完善财政、税务、人行增值税留抵退税联合会商机制和部门协作机制,突出抓好大规模留抵退税政策落实,畅通工作联动、信息共享、联合宣传、调研督导、问题响应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全力以赴保障中小微企业税费支持政策落实落地。

昆明市进一步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

创新创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市发展改革委

为切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稳住经济大盘、助企纾困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做实做细创新创业服务,确保各项扶持政策落地见效,助力全市各类创新创业群体成功创业、高质量创业,根据《昆明市促进民营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工作的通知 》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建优做强全市创新创业平台,提升服务创新创业群体整体水平,推动省级以上创新创业平台对各县(市)区全覆盖,对省级重点园区全覆盖,对大学生、农民工、返乡人员、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全覆盖,确保创新创业平台量质齐升。强化创新创业典型示范,选树创新创业优秀典型,充分激发各类创新创业群体活力。统筹全市创新创业资源,推动资源共享,加强资源集聚,形成推动创新创业强大合力,团结引领广大创新创业者投身昆明高质量发展,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二、工作措施

(一)不断壮大创新创业支撑平台。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推进产业创新平台建设,新增市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不少于50家,新增15家市级企业科技创新中心。不断提升产业创新能力,新增省级工程研究中心不少于3家,新增省级重点实验室4-5个以上。不断提升中小企业公共服务能力,新增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不少于3个。继续开展市级新型创业创新平台建设和市级创业园区升级计划,新增、升级新型创业创新孵化服务园区5个,推荐优秀创业平台申报国家级、省级创业孵化平台;新认定市级及以上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合计不少于5个。配合推进省级双创示范基地评估工作和推荐申报工作,争取新增1-3个省级双创示范基地。配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启动云南省首届优秀创新创业平台遴选工作,争取1-3个平台获得“云南省优秀创新创业平台”称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前)

(二)支持高校毕业生来昆留昆就业创业。落实昆明市城镇地区人才落户政策,及时兑现高校毕业生来昆留昆落户补贴、就业补贴、租房补贴和购房补贴等政策。收集发布高层次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引导毕业生到重点领域就业。落实企业吸纳就业补贴政策,鼓励更多企业挖潜增岗。加强政校企合作,发挥驻昆高校“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校园工作站”作用,开展大学生提供职业体验和社会实践活动。加大创业扶持,为符合条件的创业大学生提供创业补贴、创业贷款等政策支持,实施“春城大学生创业行动”,鼓励更多大学生自主创业。对主动为毕业3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创业者(团队)减免不低于6个月场地租金等费用,并帮助其成功在创业园区(基地)注册的,按每户企业实际减免租金不超过1万元标准,给予每个园区(基地)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园区场租补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社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属高校等;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三)支持重点群体创新创业。深入贯彻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以“春城计划”高层次科技人才专项为引领,鼓励“平台+人才+项目”的协同创新;积极探索人才(团队)类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工作,建立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高层次科技人才选拔评价模式,激发科研人才创新创业活力,让人才脱颖而出、多出成果、出好成果,担当重任、成就事业。结合退役军人、农民工等重点群体的实际需求,有针对性的加大创业培训力度,提升创业能力。鼓励个体经营发展,对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创业贷款等扶持,并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加大农民工、大学生等返乡创业人群的场地和资金支持力度,将农村创新创业工作继续引向深入。依托昆明市退役军人创业园区基地推进我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开展巾帼科技志愿服务,推动组织建设,发挥昆明妇女创业创新示范中心、昆明市妇女促进就业中心、昆明市巾帼家政产业联合会、昆明市巾帼农特产品联合会等单位、协会的积极作用,孵化相关创业企业、社会组织,举办各类线下培训、沙龙、路演活动,提供各类创业资金、指导服务。(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市退役军人局,市妇联;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四)营造更佳双创氛围。办好双创活动周、“创响中国”、科技活动周、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周等系列活动,积极组织“中国创翼”大赛昆明赛区选拔赛,继续举办“春城创业讲堂”、“春城创业荟”、“春城创业论坛”等双创品牌活动,组织做好双创典型示范宣传报道、政策入园入企到个人等相关工作,营造全社会了解双创、多群体参与双创的“热潮”。配合省发展改革委、团省委推进创新之星、创业之星评选工作,争取15人入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新闻办,市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前)

(五)持续拓宽双创企业融资渠道。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贷免扶补”等各项创业贷款推进力度,大力发挥“银园助企贷”等融资产品效用,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通过搭建政金企对接活动,提高双创金融产品推广力度。研究出台《昆明市融资担保机构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探索建立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合作机制、融资担保风险分担机制及担保费补贴机制,引导融资担保公司聚焦支小支农及政府支持类产业。强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机制体制建设,搭建知识产权融资对接平台,鼓励、引导金融资本对知识产权运用和产业化的资金投入,引导和扶持中介评估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工作,积极促成一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项目。建立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业投资企业上市挂牌重点培育储备清单制度。指导企业上市前期各项筹备工作,上市过程中遇到的难题与瓶颈,进一步做好拟上市企业的服务保障工作,鼓励符合条件的“双创”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六)推动创业引导基金健康有序发展。积极探索政府引导基金的改革路径,充分发挥宏观指导与调控的职能,监督引导基金的运营和使用,引导并规范资本市场的投资行为。各引导基金主管部门要抓好各级创业创新方面的政策落实,侧重对充电桩微电网、防伪芯片、医学检测、智慧城市、全域旅游、生物制造等项目的投资。使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充分融入新材料、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等新兴产业领域,以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创业投资行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加强基金风险防控,有效提升政府创业引导基金运作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五华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国资委、市工信局、市大健办,市产投公司;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三、组织保障

(一)强化政策统筹协调。每半年召开一次市级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部门联席会议,研究讨论双创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推进市级部门间“双创”工作联动。制定出台《昆明市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加快提升创新创业活力若干政策措施〉的工作方案》,细化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等政策文件,确保政策协同、部门协力。(市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二)营造一流营商环境。制定优化营商环境三年攻坚方案。在全省首推“e办通”,推动119项高频便民服务事项“自助办”“就近办”“跨省通办”,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可办率不低于98%,全程网办率不低于90%。编制完成市、县本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严格依照清单实施行政许可,为企业和群众办事提供更多便利。完善政企常态化沟通机制,建立市场主体直接评价营商环境机制,将市场主体实际感受作为衡量营商环境水平的主要依据。发挥营商环境评价的指挥棒作用,促进工作落实,补齐工作短板,打造工作亮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务服务局和市级有关部门)

(三)打造公平竞争环境。制定昆明市各领域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动态更新并对外发布,确保监管职责清单化、监管事项标准化、监管责任明晰化。推行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分行业制定信用风险分类标准,建立各风险级别企业名单库。综合风险级别和企业信用,确定检查比例、频次、内容和方式,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精准监管效能。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加强信用修复信息共享,实行部门协同修复、“一网通办”,提高修复效率。完善“互联网+监管”,强化数据共享,实现各部门监管数据与“互联网+监管”同步更新,有效解决监管数据重复录入问题。(市政务服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

(四)加快培育市场主体。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开展企业开办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在全市推广商事登记确认制,实现个体工商户智能化无干预办理,探索企业智能化无干预办理。动态推出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加快发展的政策,降低用电、用地、货运等成本,不断激发民营企业活跃度。拓展企业开办“一窗通”业务范围,提升平台功能。将社保(含医保)登记后续环节一并纳入“一窗通”平台,推进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发票、电子印章同步发放及应用,方便企业网上办事。探索整合企业开办实名验证信息、企业登记信息和银行开户备案信息。分层分类实施企业培育计划,培育国家级、省级专精特新“成长”企业、“小巨人”企业100户以上。落实市场主体五年倍增要求,推进“个转企、企升规、规改股、股上市”,确保市场主体数量增长19%以上,“四上企业”数量增长17%以上。(市市场监管局及市促进市场主体倍增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昆明市进一步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

复工复产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市发展改革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云南省进一步帮扶中小微企业纤困发展工作方案》(云政办发〔2022〕42号),结合我市实际,重点围绕当前困难行业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稳住经济大盘、助企纾困的工作部署,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稳增长稳市场主体保就业的若干政策措施,积极应对外部环境复杂性不确定性加剧、国内疫情多发等因素影响,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落实“四个精准”防疫措施,统筹力量、整合资源、合力纾困,着力消除新冠肺炎疫情对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影响,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加快推进困难行业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确保“能复则复、能复快复”,助力全省稳住经济大盘和稳增长稳市场主体保就业。

二、工作措施

(一)建立重点企业派驻联络员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要靠前服务,摸排“四上”企业、重点中小微企业减产停产的原因,确定一批重点企业名单并派驻联络员,对企业复工复产中遇到的用工、资金不足、原辅料供应、产品运输等问题,给予优先尽快解决,助力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项目开工建设,加快重点企业早复产、早复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落实)

(二)保障制造业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协同推进区域间、产业上下游有效衔接,针对重点产业链供应链企业开展州市间、区域间互保互助,合力抓好全产业链企业服务保障。突出重点企业以点带链、以链带面,引导行业龙头企业与产业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建立“手拉手”紧密型协作配套关系,保障重点产业链供应链稳定顺畅。突出生产要素保障,在抓好疫情防控的同时,全力以赴帮助企业生产要素、关键原辅材料和配套零部件供应,强化市县两级联动,建立企业问题诉求协调解决台账,落实落细工作举措,推动解决相关问题,确保企业稳定生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配合)

(三)加大文旅市场恢复力度。将旅行社旅游服务质保金暂退比例提高至100%,加快保险代替保证金试点工作。发放1000万元旅游消费券定向用于住宿和景区门票消费。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集中开发一批常态化、特色化文旅体验项目,打造更多文旅活动(产品)品牌。鼓励研学旅游、民俗旅游、红色旅游等文化体验游,开发一批适应游客需求的旅游线路、旅游目的地、旅游演艺、具有民族特色创意旅游商品。鼓励有条件的旅游景区开展夜间旅游服务,丰富夜间文化演出市场。(市文化和旅游局牵头,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配合)

(四)强化消费政策供给力度。新增5000万元“彩云昆明消费券”,进一步整合商家资源发放“彩云昆明企业消费券”,形成政府补贴、商家让利的联动促销新模式,营造浓厚的消费氛围。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广大中小企业作用,进一步加大促消费活动力度,加强消费促进活动统筹谋划,突出以节兴商,开展好“彩云购物节”等专题促消费活动,加快打造品牌购物节。抓好购车补贴兑现落实,定向发放绿色节能家电消费券,稳住汽车、成品油、家电等重点商品消费,全力提振餐饮消费。发挥会展带动消费、引领消费的作用,强化南博会、商洽会等平台龙头引领示范作用,引导组织各类中小商贸企业参加各类消费类展会及促销活动,帮助中小微企业开拓市场。(市商务局牵头负责,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配合)

(五)推动物流保通保畅。落实属地责任,突出保通保畅,在省、市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下,合力抓好货运物流保通保畅工作落实,确保“原料运得进、产品运得出”,解决企业复工复产中原材料供应、运营成本高等难题,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畅通实体经济循环。落实好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确保分路段、分车型(类)、分方向、分支付方式等多种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方式落地见效。按照全国统一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产品目录》对符合条件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降低鲜活农产品的运输成本。(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物流保通保畅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大服务业困难行业帮扶力度。落实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2022年对承租市属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3个月租金,其中,对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减免3个月的基础上增加至减免6个月租金。将餐饮企业员工纳入重点人群组织开展定期核酸检测,对核酸检测给予不低于50%比例的补贴支持。实施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费政策,缓缴政策实施范围在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基础上再扩大到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农副食品加工业等17个行业。上述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失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为2022年5月至2023年4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降费让利,对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住宿餐饮、旅游等行业中小微企业提供担保并降低担保费,统筹各级资金给予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补助。不裁员、少裁员企业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由60%提高至90%(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国资委、市金融办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推进城乡商业体系建设。高质量推进“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促进夜间经济发展,2022年内再新增一批夜间经济示范聚集区和夜间餐饮特色街区,对实现统一收银、统一结算并达到标准的运营主体,由市县两级财政按1:1的分担比例,给予其营业收入2‰、最高500万元的奖补。加快推动步行街改造提升及城市商圈错位发展,制定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标准,培育形成一批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城市核心商圈,搭建城市消费升级平台。健全农村流通网络体系,加快建设改造一批县城综合商贸服务中心、物流配送中心、乡镇商贸中心、新型乡村便利店,提高农村家电、汽车等重点商品供给质量,提升农产品上行能力,推动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市商务局牵头负责,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配合)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发挥好行业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对所管行业复工复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推进机制,积极主动分析中小企业发展形势,组织制定各项具体措施、监督措施落实执行,做好市场预期引导,确保各项工作举措落实到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主体责任,结合实际情况和各行业特点,推动困难企业复工复产。(市级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狠抓政策落实落地。加强政策落实的跟踪问效,确保国家和省级已出台的各项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对即将出台各项支持服务业、困难行业及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的政策注重系统化、可及性,切实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使服务业困难行业和广大中小微企业尽早享受政策红利、渡过难关。(市政府目督办牵头,市级有关部门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配合)

(三)力促项目落地推进。加快重点项目行政审批审查进度,充分发挥重大项目协调推进机制作用,定期收集重大项目建设存在困难和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千方百计加快建设进度,促进重点项目早建成、早见效。(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级各行业投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配合)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增加困难行业有效信贷供给。对符合续贷条件的企业按正常续贷业务办理。引导银行机构对因疫情影响遇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主动减免银行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等服务收费,合理降低新发放贷款利率。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加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市金融办牵头,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配合)

 

昆明市进一步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

融资便利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市金融办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和《云南省进一步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工作方案》(云政办发〔2022〕42号)加快推动建立金融服务小微企业“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切实做好金融助企纾困惠民相关工作,根据相关

政策安排和工作要求,结合我市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服务人民生活,坚持政府与市场两手并用,密切产融联动,积极构建以贷款风险分担机制为基础、以财政资金杠杆放大作用为依托、以金融机构市场化风控能力为保障的政策性普惠金融示范区,完善多层次、广覆盖的小微企业融资服务体系,进一步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等问题,全面提升小微企业贷款便利性、可得性、普惠性,实现“增量、降价、提质、扩面”,确保“应贷尽贷、应担尽担、能贷快贷”。

二、工作措施

(一)创新信贷服务产品。打造昆明市政策性普惠金融融资产品,帮助全市辖区内小微企业申请获得流动资金贷款,重点支持首贷企业。在就业可保障、商业可持续、风险可容忍的前提下,进一步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等问题,着力推动普惠小微贷款持续较快增长,信用贷款比重持续提升。

(二)推动降低综合融资成本。结合昆明市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建设奖补资金政策,针对 市级重 点支持 行业领域、支农支小及专精特新等领域的小微企业,以昆明市政策性普惠金融融资产品为载体,争取实现“利息贴息+担保费补贴”组合补助政策,切实降低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三)强化科技赋能金融服务。 鼓励驻昆银行业金融机构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通 接“ 昆 明 市 融 资 信用服务平台”,推动银政企全线上数据共享,提高申贷便捷度及金融机构融资决策效率;实时抓取各类小微企业融资数据、贷款不良率、金融机构贷款发放情况,及时了解小微企业发展趋势,为做好政策研判提供有力抓手。

(四)加强资源精准滴灌。搭建常态化银证企合作平台,促进金融与中小微企业良性互动,建立完善昆明市项目融资对接机制。定期向市级各各行业主管部门收集有融资需求的项目信息,根据各金融机构重点支持行业领域、授信准入要求、产品利率、授信期限、风险偏好等不同维度,匹配各行业企业的融资需求,有针对性地定期推送、按时反馈政府层面,以便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及时获取企业融资难题并予合力解决,促进融资对接取得实效,全面提升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力度。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推动。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充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加强与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各行业协会的协调联动,发挥政策合力,引导更多的金融资源流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二)强化政策宣传。积极开展政策宣传解读,丰富宣传形式,主动推送政策性金融融资产品给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及时收集、总结各地区、各机构典型做法,促进经验交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昆明市进一步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

稳岗就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稳住经济大盘、助企纾困的决策部署,落实稳就业、保就业工作要求,推进中小微企业稳岗就业,助推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根据《云南省进一步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工作方案》(云政办发(2022〕42号)、《云南省促进民营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进一步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十大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民营办(2022〕4号)文件精神,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稳就业保就业决策部署,落实稳就业保就业系列政策措施。以中小微企业为主要对象,加快推进社会保险“降、缓、返”,及时兑现社会保险补贴、培训补贴和就业见习补贴等惠企待遇,对符合条件的应付尽付、即时兑付;加大企业职工培训实施力度;深入推进云南社会保险服务“康乃馨”行动和人社政策法规宣传“五进”活动,实施就业服务提质工程,助力中小微企业稳岗位保就业。

二、工作措施

(一)继续降低失业保险缴费费率。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期限延长至2023年4月30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二)继续缓缴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一是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到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农副食品加工、纺织、医药制造等17个行业。缓缴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为2022年5月至2022年12月,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为2022年5月至2023年4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上述参保单位中,已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5月费款的,可从6月申请缓缴。已办理企业养老保险费缓缴手续的5个特困行业企业可于期满后延续申请缓缴至2022年12月。二是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为2022年5月至2022年12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三是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至2023年底前补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三)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就业岗位,不裁员、少裁员,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的拨付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2021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返还;中小微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按90%返还。返还资金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稳岗返还采取“免申即享”方式发放,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将资金直接返还至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税务局配合)

(四)给予一次性扩岗补助。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可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五)支持企业开展岗位技能培训。支持具备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成立职工培训中心,组织本企业职工和劳务派遣用工开展技能培训。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职工通过“展翅行动”提升技能,并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政策。对符合条件参加培训的中小微企业职工和培训机构,按规定从失业保险金和就业资金、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等资金中,根据年度职业培训补贴目录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税务局配合)

(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具有劳务派遣性质的企业除外),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对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小微企业,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七)给予见习单位就业见习补贴。对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中职毕业生、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给予每人每月1500 元的就业见习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 50%以上的用人单位,其实际留用人员按每人每月 2100 元的标准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符合税收法律及其有关规定的支出,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八)给予就业帮扶车间吸纳就业奖补。对就业帮扶车间吸纳5人以上脱贫劳动力就业1个月以上的,按照其支付给脱贫劳动力工资额的15%,给予吸纳就业奖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九)提供社保和就业精准服务。深入推进云南社保服务康乃馨”行动和人社政策法规宣传“五进”活动,做好“一对一”精准服务。实施就业服务提质工程,针对企业需求,组织开展“就业援助月”“民营企业招聘月”“就业昆明行”等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为各类企业和劳动者搭建供需对接平台,提供用工招聘服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三、组织保障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税务等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2022年作风革命、效能革命的工作要求,树立“今天再晚也是早、明天再早也是晚”的效益意识,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好专项行动。要加强资金保障,建立健全信息沟通、数据共享、问题响应等工作机制,强化协同联动,确保专项行动各项政策措施迅速落地落实见效,确保各项惠企待遇按时足额支付。要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就业补助资金等收支情况监测,健全审核机制,切实防范风险。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

 

昆明市进一步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

物流保通保畅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市交通运输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稳住经济大盘、助企纾困的工作部署,全力做好物流保通保畅工作,切实维护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根据《云南省进一步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工作方案》(云政办发〔2022〕42号),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人民至上、聚焦重点、分类施策、规范流程、公开透明、狠抓细节”的要求,努力实现“民生要托底、货运要畅通、产业要循环”的总体要求,把保障物流畅通作为重中之重,优先保障居民生活必需品供应,确保人民群众的生活不受影响,切实维护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

二、工作措施

(一)聚焦过度管控问题,在保障交通网络畅通上持续发力。确保高速公路服务区和收费站应开尽开,严防关停问题反弹。高速公路服务区临时关停期间,要保留加油、如厕等基本服务功能。规范防疫检查,接受社会监督。充分发挥12328热线投诉举报的作用,对群众反映的交通过度管控等问题,要即报即查、即接即办,避免矛盾积累。(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物流保通保畅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落实)

(二)聚焦车辆通行不畅,在实施精准管控上持续发力。避免粗放管控,货车司机核酸检测结果要全国互认,有效期内不得要求重复检测。全面取消对来自疫情低风险地区货运车辆的防疫通行限制,对来自或进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的货运车辆,落实“即采即走即追”和人员闭环管理制度。(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物流保通保畅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落实)

(三)聚焦重点物资运输保障,在支撑区域经济运行上持续发力。围绕重点区域,全力畅通交通大动脉和物流微循环。用好用足通行证制度,备好建好应急物资中转站,确保重点交通运输枢纽正常运转。(市物流保通保畅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落实)

(四)聚焦重点企业供需对接,在促进产业链供应链稳定上持续发力。加强供需对接,加强跟踪保障和区域协同。对重点企业采取优先运力支持、优先发放通行证、优先检测服务、优先安排装卸、优先配送等服务,确保重点企业生产经营稳定、有序。(市物流保通保畅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落实)

(五)聚焦从业人员利益诉求,在落实落细纾困解难举措上持续发力。用好已出台政策,更精准落实金融政策,大力推广货车司机免费核酸和抗原检测,关心关爱从业人员。客货运司机、快递员到异地免费检测点进行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当地政府视同本地居民纳入检测范围、享受同等政策,所需费用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市物流保通保畅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落实)

(六)聚焦末端配送不畅,在提升物流配送效率上持续发力。指导邮政、快递企业科学调配人力、运力资源,加强疫情防控物资的储备,强化网络运行的监测调度,严防网络阻断造成邮件、快件的积压。(市物流保通保畅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落实)    

(七)聚焦防疫关键环节,在从严做好物流领域疫情防控上持续发力。指导物流运输企业、物流园区、高速公路服务区、邮政快递网点等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消毒消杀、佩戴口罩、核酸检测、接种疫苗、健康监测等疫情防控措施。要尽量避免司乘人员与场站工作人员近距离接触,严格高风险岗位人员闭环管理,确保新冠肺炎疫情不通过货运物流渠道传播。(市物流保通保畅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落实)

(八)聚焦基层实际需求,在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上持续发力,上下联动、齐心协力做好各项工作。各成员单位要牢固树立一盘棋的思想,加强协同配合,切实履职尽责,形成工作合力。(市物流保通保畅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落实)

三、组织保障

市物流保通保畅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在市物流保通保畅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指挥下,高效统筹协调各县(市)区物流保通保畅有关工作,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完成国务院物流保通保畅工作领导小组、省物流保通保畅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任务。市交通运输局充分发挥领导小组办公室作用,发展改革、工信、公安、农业农村、商务、卫健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信息共享和工作协同,切实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优势,聚焦各部门、各单位提出的重点物资需求,以及产业链供应链重点企业和上下游企业运输需求,主动靠前,按照一事一办、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切实做好物流保通保畅工作。

昆明市进一步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

清欠活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中小企业账款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做好全市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工作,按照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工作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2〕7号)和《云南省进一步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工作方案》(云政办发〔2022〕4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工作的部署,通过集中化解存量欠款、严防新增欠款、畅通投诉渠道、建立长效机制等方式,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工作,确保严格按照国家、省减负办要求完成全年清欠目标,确实帮扶中小企业纾困发展。

二、重点任务

(一)全面排查、建立台账。组织市级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所属政府部门,大型企业对中小企业形成的应付未付货物、工程、服务款项拖欠开展全面排查,严格按照清欠范围和口径进行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的排查工作。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负责本辖区内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欠款排查核实并建立台账;市级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及下属事业单位欠款排查核实并建立工作台账;市国资委对市属大型国有企业欠款情况进行排查核实并建立台账;市减负办负责台账汇总审核上报。

(二)锁定目标、集中化解。对排查出的欠款发现一起立即清偿一起,确有还款困难的督促拖欠主体主动与企业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并于6月25日前签订还款协议,限期清偿;对于200万元以下欠款,定措施、筹资金,克服困难尽快还款,在6月底清偿30%以上、7月底清偿60%以上、争取8月底清零;对于200万元以上欠款要在8月底清偿50%以上、争取10月底清零。

(三)畅通投诉、积极处置。继续做好投诉件处置工作,持续跟踪处置2019年以来未办结的投诉件,及时反馈新受理投诉件,确保件件有回音、件件有落实。对核实为欠款的尽快还款,提升办结率(清偿、签订新协议);对金额较大且暂不能还款的,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订还款协议并限期还款(还款期限不能超过一年);对已签订还款协议的,积极筹措资金还款,尽快提升清偿率。对于拖欠账款存在争议的,督促拖欠主体主动与被拖欠方做好沟通解释工作,争取理解和支持,并推动争议尽早解决。同时加强投诉件台账管理,每一件投诉件都做到台账完备、情况清晰。

(四)加强督导、强化落实。市减负办要对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各单位填报台账,统一清欠范围口径,规范台账、强化指导。持续更进清欠进度、投诉件处置情况,并督促各单位积极还款。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市级有关部门要通过库款调度、压缩财政支出、盘活财政资金、处置国有资产、用好地方债券、获取金融资金、争取上级支持等多种渠道,积极筹集清偿资金偿还欠款。将清欠目标任务落实到各责任主体,督促制定详细偿还措施和资金筹措计划,明确具体时间表,逐月进行督办。要建立动态监测制度,跟踪每笔欠款清偿情况,督促责任单位主要领导每旬一次,分管领导每星期一次对欠款项目进行调度。对拖欠金额较大、还款进度缓慢的单位省市将进行定点、定期挂牌督导,形成问题整改任务清单限时整改,整改完成一项销号一项。

(五)源头治理、严防新增。各级政府部门严格执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方案,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安排支出;严格贯彻实施《政府投资条例》,严禁未批先建、先开工后立项行为,严禁要求企业带资承包政府工程项目,坚决杜绝“打白条”行为。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原则,对前期工作不扎实、准备条件不充分、实施主体及资金来源不明确的项目一律不予安排。

三、保障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市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大局观念,充分认识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市级各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政治责任,明确责任主体,加强协调联动,落实有关工作任务。各县区要对本地区清欠工作负总责,细化清欠活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坚决杜绝“新官不理旧账”。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加强对所监管对象的监督管理,做到早预防、早介入、早化解,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处理。

(三)强化督促检查。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省级各部门要密切跟进工作进展,对整改清偿情况及时开展跟踪督查,重点对拖欠台账不实、清欠化解举措不力、清偿协议到期后无法落实等情况加强督查。对拖欠问题严重、工作敷衍搪塞的地方和单位,加大对相关责任人的问责和惩处力度

(四)强化风险防范。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省级各部门要坚持底线思维,加强对拖欠问题传导效应等潜在风险的分析研判,密切跟踪、快速反应,做好舆情监测和应对处置。对舆情反应较多的热点问题,及时查明情况、加强引导,主动回应社会关切,积极稳妥推进化解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工作。

 

昆明市进一步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

企业培优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认真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切实帮扶中小企业纾困解难,进一步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和发展动力,提升中小企业竞争力,推动我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数量和质量“双提升”,助推实体经济做优做强,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培优企业与做强产业相结合,以优化环境和精准服务为保障,着力打造一批专注于细分市场、创新能力强、质量效益优、市场占有率高、掌握关键核心技术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建立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机制,通过精准培育,力争到2022年培育省级创新型中小企业300户,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120户、国家级专精特新 “小巨人”企业30户。

二、工作措施

(一)促进企业梯次成长。建立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库。分行业梳理辖区内企业,对具有“专精特新”发展潜力的企业“应报尽报”“应入尽入”,结合行业特性和企业特点,采取“补短板”“锻长板”的方法,坚持精准施策,补齐短板弱项。根据工信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不断完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的梯次培育体系,加强分类指导,实施动态管理,支持企业梯次发展。(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

(二)促进企业创新能力提升。鼓励“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积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设立技术研究院、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并积极申报创建为国家、省级创新平台。鼓励“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等各类研发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参与承担各类科技和产业化重大项目。充分发挥昆明科技协同创新平台等平台作用,加强科技成果展示、对接、交易等功能,促进先进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向“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转移转化。(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与大企业融通发展。鼓励龙头企业发挥产业链“链主”作用,在技术攻关、产品配套、品牌渠道、资金融通等方面,带动关联度高、协同性强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进入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支持龙头企业设立创业投资基金,重点投资产业链上下游“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定期面向重点行业龙头企业征集技术产品需求,组织“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揭榜,促进产业链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

(四)强化企业服务。将“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纳入各级领导干部挂钩联系服务企业名单,研究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建立涉企政策宣传与指导、企业问题会商与协调、企业服务反馈和评价、企业建言献策转化等工作机制,坚持问题导向、因企制宜、精准服务的原则,及时了解掌握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协调帮助企业解决项目建设、生产经营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依托全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组织优质服务机构,为每一户“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指派一名“助企服务专员”,“点对点”为企业提供工业设计、知识产权、质量管理、法律财务税收等方面的公益及专业服务。建立“一户一档”,实施“一户一策”,对重点培育企业开展有针对性的服务,帮助企业提升“短板”,促进全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健康、快速发展。(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

(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搭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属融资服务对接桥梁,建立企业名单推送共享机制,重点梳理供应链“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融资需求清单,及时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推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量身定制金融服务方案,打造专属信贷产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优化相关服务。将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纳入上市培育资源库,组织银行、担保、证券、基金等各类金融机构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开展“一企一策”服务,推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在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上市融资。(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六)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层次人才、骨干人才、紧缺人才的引进力度。加强高校、科研院所与“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在校企人才培养、就业见习、产业研究基础成果转化等方面合作。实施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素质提升工程,依托省内外高校,每年组织开展2次“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题培训活动、能力提升研修班,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商联)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促进民营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统筹协调作用,加强对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和企业“专精特新”培育工作的指导,建立健全工作推进机制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要将“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工作作为实现市场主体高质量倍增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形成工作合力,协同做好培育工作。

(二)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市级财政要加大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用于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梯次成长,有条件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要设立“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奖补资金,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资金扶持。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国家、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级各部门要及时总结“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工作经验,树立一批全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标杆和典型,充分利用网站、公众号等各类媒体,通过编印典型案例、组织企业学习交流等多种形式,开展专题宣传,发挥示范引导作用,带动全市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

昆明市进一步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

融通发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进一步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充分发挥大企业、核心引领作用,促进产业链、供应链上中下游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根据《云南省进一步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融通发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新发展理念为指引,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注重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高水平、多维度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着力培育一批制造业(含软件服务业)领军企业和“链主”企业,推广一批可借鉴、可复制的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模式,形成大企业带动中小企业发展、中小企业为大企业注入活力的融通发展新格局。

二、重点任务

(一)搭建产业链供需对接平台。支持大企业发起建立产业链企业联盟,根据关键原材料、关键零部件、关键技术需求形成“大企业产品需求清单”;全面摸排中小企业主导产品、产能规模、拟配套对象等信息,形成“中小企业产品供给清单”。建立健全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产品供需对接平台,推动更多企业、更多产品上系统,实现大中小企业供需清单线上对接。搭建大中小企业信息沟通机制,鼓励领军企业、“链主”企业针对性召开行业协调会、跨行业对接会,实现供需双方线下对接。

(二)打造推广一批先进模式。发挥大企业稳链固链作用,支持新材料、先进装备、生物医药等行业带动面广、资源整合度高、特色鲜明的大企业建设行业级、跨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带动中小企业“上云上平台”,促进产业链上下游供应关系稳定、供需信息互通、资源要素融通。支持大企业加大采购中小微制造业企业产品,对融通方式高效、带动作用明显、模式可推广的企业加大支持力度,加大宣传促进先进模式在全市推广。

(三)加快推进创新链融通。鼓励大企业创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支持大企业聚焦本行业、本领域发展需要,围绕共性和关键技术需求,加强上下游资源整合组建产学研联盟,以“揭榜挂帅”等方式开展技术攻关,吸纳中小企业参与并开放使用科研设施设备,提高创新资源使用效率。支持中小企业积极融入大企业创新体系,立足专长开展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基础材料、基础软件、基础工艺、基础设计等创新活动,助力大企业加快创新成果突破,提升产业链群整体竞争力。

(四)大力发展供应链金融。鼓励核心企业整合上下资源,实现大中小企业仓储、物流、运输、销售等环节信息互联互通,为金融机构开展线上贷前、贷中、贷后服务提供支撑。支持核心企业向配套中小企业应收账款提供确权服务,为中小配套企业通过标准化票据融资提供便利。鼓励金融机构深化同核心企业合作,共建“供应商+核心企业+经销商”融资体系,快速响应链上企业融资、结算、财务管理需求。

(五)引进培育一批专业化企业。聚焦生物医药、绿色食品等重点产业,培育引进一批冷链物流企业;鼓励物流龙头骨干企业搭建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和货物配载中心,发展智能化仓储、分拣、配送、装卸等智慧物流加快标准化设施应用,推进第三方物流与制造业联动发展;支持发展跨境物流、电商物流等新业态、新模式。在研发设计方面,鼓励设立工业设计企业和服务中心,发展研发设计交易市场。在商务咨询方面,培育引进一批战略规划、营销策划、知识产权等服务型企业,全面提升全市生产性服务业的专业化水平,推动产业链供应链向高端升级。

(六)促进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加快融合。积极运用智能制造、服务型制造、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试点等示范项目,打造产业链融合发展新业态、新模式,加快推进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融合发展,在技术渗透、深度融合中实现产业链重组整合、价值链提升跨越。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发挥好市民营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筹、协调作用,组织和发动企业、社会机构广泛参与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工作,推动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二)加大财政支持。发挥好工业和信息化资金引导带动作用,对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的重大载体、先进模式、示范试点项目予以倾斜支持,适时出台并落实支持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的政策举措。

(四)优化发展环境。加大简政放权、放管服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落实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平等市场主体地位。全面兑现各类惠企政策,全力保障企业用能、用工、融资、物流运输需求,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五)宣传典型示范。从行业、区县、企业三个维度切入,做好先进融通模式、典型经验做法案例征集,广泛开展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适时组织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模式交流活动,深化企业融通发展理念。

昆明市进一步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

融通发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二)

市科技局

为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及高新技术企培育,推动企业创新能力提升,激发企业创新驱动内生动力,根据《云南省进一步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工作方案》(云政办发(2022]42号),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2年,全市高新技术企业净增数达260户以上,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达到1680户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营业总收入、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分别达3100亿元以上、1900亿元以上;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新增备案320户以上。

二、工作措施

(一)优化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流程。昆明市2022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采取常年申报、集中受理、定期评审的方式进行,按照成熟一批、评审一批、上报一批的工作原则,分别在6月10日、7月29日、9月30日开展3批高企评审认定和上报工作,10月底可按照省科技厅要求视情况再开展一次高企评审认定工作。按照省科技厅要求在高新技术企业推荐过程中进一步简化审查内容,畅通申报渠道,提高工作效率,建立完善责任共担、成绩共享、协同联动的工作机制。(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滇中新区税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深入推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放管服”改革。贯彻落实《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简化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对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企业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滇中新区税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夯实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实行全年常态化推荐申报,2022年度新增入库培育企业力争达到400户以上。根据《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昆明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受理、评审、公示等规范化工作由市科技局组织,并及时上报省科技厅备案。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内企业的动态培育管理,进一步提高出库率,2022年培育库出库率力争达到70%以上。(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滇中新区税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全面开展“一企一策”培育服务指导工作。贯彻落实《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一企一策”培育服务工作的通知》要求,采取“一线工作法”加大推进高企培育力度。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进行分类,组建技术、财务等领域的专家服务团队,指导帮助企业确立技术领域、相关核心知识产权、研发项目立项方向、企业研发费用投入归集等,形成“一企一策”的专业化意见,督促企业做好申报材料的准备工作、特别是知识产权的申报和获得。(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滇中新区税务局,滇中新区、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科技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企业协同创新机制。支持科技领军企业、龙头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科技领军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合作,推动龙头企业与产业链、供应链配套的中小企业联合开展科技创新,促进技术创新成果在配套的企业之间转移转化。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参与共建国家及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引导高校、科研院所将科研仪器、实验设施、中试小试基地、数据库知识模型库等创新资源向科技型企业开放,按照双方实际交易额的50%兑付科技创新券,每户科技型企业每年可使用创新券总额不超过30万元。(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发挥第三方机构在科技型企业培育中的加持作用。鼓励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双创孵化载体面向企业开展高新技术企业政策宣传解读、知识产权申报等服务;探索高校、院所在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过程中的加持作用,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知识产权申报等方面,鼓励支持高校、院所、科技领军企业与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合作。(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建立科技特派员及科研人员“双聘”激励机制。贯彻落实省级企业科技特派员机制和校企、院企科研人员“双聘”机制,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流动到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服务,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与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科研人员“双聘”。同等条件下,择优支持企业科技特派员、“双聘”科研人员申报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市科技局、市人社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落实科技型企业培育相关政策。贯彻落实《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29条措施》《高新技术企业“三倍增”行动计划》、《加强双创孵化载体建设8条措施(试行)》、《云南省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云南省科技金融结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18条措施》、《高新技术企业加快发展9条措施》和《昆明市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倍增培育计划》等政策措施,积极兑现各项优惠政策;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科技管理部门要加强与本级财政部门的沟通,确保科技型企业培育各项优惠政策及时得到兑现。(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滇中新区税务局,滇中新区、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科技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组织保障

(一)营造全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的良好环境。充分运用各类媒体,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及相关培育政策的宣传力度,挖掘典型事例和经验做法,树立尊重创新、尊重科技、尊重科技型企业的良好导向,在全市范围内营造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的良好环境。

(二)建立部门联动培育工作机制。加强与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市农业农村局、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交运局、市市场监管局单位的联动,推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科技型企业。加强与财政、税务部门的沟通联系,积极开展企业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归集的服务指导。建立科技型企业培育工作调度机制,不定期召集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科技管理部门研究科技型企业培育进展情况。

(三)加强科技型企业培育的督查。加强对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情况的跟踪和分析,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科技管理部门要做好信息统计及报送工作,指定专人负责,于每月20日前向市科技局报送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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