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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19-04-26 查看次数:943

    近日,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全文如下: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定发展信心,破解发展难题,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发展活力,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刻认识民营经济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三个没有变”,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高质量发展为要求,着力破解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突出困难和问题,加大扶持力度,优化发展环境,推进依法行政,提高服务效能,加快民营经济转型升级,充分激发民营经济市场主体活力和创造力,不断提升民营企业综合实力和竞争力,促进民营经济迈向中高端水平,为推动我省高质量跨越式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

  (一)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清理、精简涉企行政审批事项,落实国家新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清单外许可事项一律视作违规审批。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企业开办时间再减一半、项目审批时间再砍一半、政务服务一网办通、企业和群众办事力争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一律取消等“六个一”行动,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项目审批总时限不超过80个工作日,2020年年底,各地区在线办理事项数量达95%、“最多跑一次”事项比例达到90%以上。加快“一部手机办事通”建设,努力实现政务服务事项掌上办、指尖办。推行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全程代办”制度,为企业无偿提供全流程、精准化服务。对国务院明确的第一批106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开展“证照分离”改革。

  (二)推进减税降费。全面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坚决不收“过头税”。全面落实国家有关降低制造业和交通运输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政策,落实好西部大开发、高新技术企业、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以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政策。对确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民营企业,税务机关采取依法办理税款延期缴纳等方式,积极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落实降低社保缴费名义费率政策,稳定缴费方式,确保企业社保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稳妥处理企业欠缴社保费等问题,严禁各地区自行集中清缴。严格执行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定价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涉企保证金等目录清单,确保清单外“零收费”。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保证金缴纳标准,推广以银行保函替代现金缴纳保证金。整治行政机关下属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和中介机构等乱收费行为。

  (三)降低要素成本。落实国家及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系列政策,制定具体政策措施。按照国家部署,尽快出台措施,进一步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率。全部取消省级及以下各级政府自定的附加于工业用地上的各项计提资金,对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可最长于2年内分期缴纳,落实差异化的工业用地奖励政策,降低用地成本。深化电力市场化改革,进一步扩大参与直购电的民营企业主体范围,支持中小企业“打捆”参与电力市场交易,降低用电成本。继续按规定执行ETC“云通卡”货车用户高速公路通行费20%优惠、铁路运输出省物资补助等政策,降低物流成本。

  三、优化金融服务,缓解融资难融资贵

  (四)建立健全民营企业融资支持机制。进一步优化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使用,逐步扩大规模、拓展范围,完善贷款风险补偿金政策,细化明确支持行业和重点,有效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项目等贷款,提高企业信用贷款比重。规范资金管理,加强考核通报,控制贷款风险。

  (五)改善金融服务。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不同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对生产经营正常、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稳贷、续贷,不简单抽贷、压贷、断贷。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无还本续贷企业名单制度,根据企业需求提前开展贷款审查和评审,实现贷款到期后无缝续贷。对存在股权质押风险的企业,研究采取措施,不强制平仓。加大货币政策工具实施力度,发挥好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的引导作用,鼓励金融机构使用支小再贷款、再贴现资金,重点支持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融资。支持金融机构和政府各类信息平台加强合作,共享民营企业纳税、社保等数据,开展“银税互动”等业务。鼓励发展市场化的征信服务机构,运用大数据等手段分析民营企业运行和诚信状况,为金融机构扩大民营企业信用贷款规模提供支持。积极推广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推动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鼓励金融机构围绕供应链核心企业,开展上下游中小微企业供应链金融服务。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确定小微企业贷款利率,落实服务价格相关政策规定,控制贷款综合成本。对出现债务风险且贷款规模较大、涉及债权银行较多、担保关系复杂的民营企业,成立债权人委员会,协调债权人一致行动,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地方性金融机构要加大对民营企业支持力度。

  (六)落实差异化监管支持政策。落实银保监会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相关要求,引导银行机构进一步完善考核机制,把银行业绩考核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挂钩,提高对民营企业授信业务的考核权重,细化小微企业贷款不良容忍度内部管理办法。督促金融机构明确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标准,降低金融机构小微从业人员利润指标考核权重,增加贷款户数考核权重。引导金融机构适当下放审批权限,对小微企业贷款基数大、占比高的金融机构,给予正向激励。按照银保监会关于民营企业贷款“125”方向性指标要求(在新增的公司类贷款中,大型银行对民营企业的贷款不低于1/3,中小型银行不低于2/3,争取三年以后银行业对民营企业的贷款占新增公司类贷款的比例不低于50%),在不放松信贷标准的基础上,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对民营企业的授信支持。

  (七)加大融资担保力度。鼓励州(市)、县(市、区)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引导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中小微企业,形成“政银担”合作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工作格局。通过建立财政持续投入机制和争取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支持,促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重点支持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增强省信用再担保公司的增信和分险功能,为各类融资担保机构扩大对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提供支持。鼓励保险公司发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为中小企业融资贷款提供增信支持。

  (八)支持企业直接融资。实施企业上市倍增三年行动,支持民营企业在A股上市融资、新三板及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融资,做好中小科技企业登陆科创板的培训服务工作。探索建立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以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民营企业发展。鼓励民营企业通过风险投资、股权融资、资产证券化等金融工具,拓展企业融资渠道。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支持民营企业开展债转股。用好国家创设的“民营企业股权融资支持工具”,为出现资金困难的民营企业提供阶段性的股权融资支持。

  四、放宽市场准入,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九)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均可平等进入,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歧视性条款和准入门槛。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医疗教育、文化体育、基础设施、公用服务等领域,建立科学合理的投资回报机制。规范有序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建设。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盘活政府性存量资产,丰富民营企业投资机会。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军民融合产业发展,支持民营企业采取股权合作、合资合作等方式,参与军工科研院所、军工企业改制重组。探索设立军民融合综合服务平台,为“民参军”企业提供需求发布、政策咨询、资质办理、产品展示等服务。

  (十)促进公平竞争。清理并废止违反公平、开放、透明市场规则的政策文件,打破各类“卷帘门”“玻璃门”“旋转门”。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民营企业平等参与。依法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价格违法、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坚决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加大对假冒侵权、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惩处力度,坚决打击违反法律法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毁坏民营企业商业信誉、侵犯商业秘密、强迫交易等犯罪行为。

  (十一)促进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合作发展。推进民营企业参与国资国企改革、国有企业战略性重组,提高民营资本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的比重。鼓励民营企业通过资本联合、优势互补、产业协同、模式创新等参与国有企业重大投资项目、成果转化项目和资产整合项目。建立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分类目标企业清单和招商项目库,搭建企业对接交流平台。

  (十二)发挥政府采购支持作用。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从业人员、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各级政府年度采购项目预算总额中,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比例不低于30%,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中小企业无法提供的商品和服务除外。中小企业在参与政府采购时,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不需要任何部门或第三方机构开具证明。

  (十三)强化诚信政府建设。建立健全“政府承诺+社会监督+失信问责”机制,凡是政府对社会承诺的服务事项,都要履行约定义务,接受社会监督。各级政府不得以换届、有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拒绝履行承诺。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拖欠民营企业的历史欠款进行全面清偿,明确偿还时限,提出限期解决措施,严禁发生新的欠款。保障招商引资政策及时兑现,因法律政策、规划调整等情势变更导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主动与民营企业协商,采取经济补偿或者政策扶持等措施合理弥补损失。

  五、加强企业培育,推动转型升级

  (十四)促进民营企业做大做强。围绕打造八大重点产业、世界一流“三张牌”,鼓励引导民营企业投向水电铝材一体化、水电硅材一体化、新能源汽车、绿色食品加工、生物医药、康养休闲等新兴产业。实施民营“小巨人”培育工程,培育100户在细分行业领域处于领先地位、市场份额靠前、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质量效益优的民营“小巨人”企业。继续实施销售收入上台阶奖励政策。深入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完善省级成长型中小企业筛选指标体系和培育促进体系,到2020年,省级成长型中小企业达到2000户。

  (十五)提升民营企业竞争力。实施“3个100”工业转型升级重点项目,支持民营企业通过技术改造优化产品结构,提升产品性能。继续对民营企业引进国际先进填补省内空白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企业技术中心、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给予补助。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实施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实现智能化生产、网络化协同、服务化延伸,催生新业态、新模式,培育新动能。

  (十六)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引导民营企业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改进家族式企业管理模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按照宜大则大、宜精则精的原则,构建“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的梯次培育机制。支持民营企业强化质量、标准化管理,对参与国际标准、主导国家标准制定的企业给予资金支持。实施好云南省“千人计划”和“万人计划”,鼓励民营企业引进各类高层次人才。民营企业在人才引进、职称评定、科研经费申请等方面享有与国有企业、科研院所同等待遇。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依托各级党政培训机构、国内外高校、企业经营管理培训机构等,采取举办研修班、观摩实训、国外培训等多种形式,对全省重点骨干民营企业、商会负责人和年轻一代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开展轮训,提高民营企业家素质。

  六、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十七)畅通政企沟通渠道。完善各级领导干部挂钩联系民营企业工作制度,各州(市)、县(市、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每人挂钩联系2户以上重点民营企业,将挂钩联系工作情况纳入述职述廉述责考评。各地区每年要召开1—2次由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参加的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座谈会,听取民营企业反映和诉求。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主动听取企业、商会意见建议。各级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进一步改进作风,坦荡真诚地同民营企业及其负责人接触交往,积极主动作为,帮助民营企业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十八)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加强对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保护,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让企业家卸下思想包袱,轻装前进。依法公正高效审理执行涉及民营企业的案件,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和兑现。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严格落实关于产权保护的各项要求,甄别历史形成的错案冤案,妥善处理产权纠纷案件。依法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除依法需责令关闭企业情形外,可以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最大程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进一步畅通投诉渠道,强化各级民营企业投诉中心的职能职责,切实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十九)树立对民营企业的正向激励导向。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对企业家合法经营中出现的失误失败给予更多理解、宽容、帮助。定期开展云南省优强民营企业、云南省优秀民营企业家评选表彰。加强对优秀企业家先进事迹和突出贡献的宣传报道,展示优秀企业家精神。对为我省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民营经济代表人士优先推荐授予兴滇人才、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青年五四奖章、巾帼建功标兵、工业发展杰出贡献奖、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等称号。积极推荐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担任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推荐优秀民营企业家在工商联、青联、妇联等群团组织兼任相关职务。

  七、加强组织协调,完善政策执行方式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调整云南省促进民营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一步加强对全省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承担日常工作。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发展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工作,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设立相应协调工作机制,狠抓工作落实。持续推进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创新活动方式,推动党建工作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有效融合,助推企业高质量发展。

  (二十一)完善政策执行方式。加强政策统筹协调,避免政策相互矛盾。保持涉企政策稳定性和连续性,基于公共利益确需调整的,严格调整程序,合理设立过渡期。省级各部门和各州(市)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意见,细化、量化政策措施,推动各项政策落地、落细、落实。强化政策宣传和辅导,帮助企业及时、全面、准确掌握各类政策信息。提高政府部门履职水平,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不搞“一刀切”。在各项执法和去产能、去杠杆等政策实施过程中,对各类所有制企业执行同样标准。

  (二十二)加大政策落实力度。对落实不力、执行不到位的部门和州(市)予以通报、约谈、问责。强化做好政策实施情况第三方评估和民营企业对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工作评议,评估和评议结果向社会公布。修订《云南省民营经济发展考核评价办法》,完善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考核评价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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