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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财园助企贷企业融资试点办法
发布时间:2019-09-09 查看次数:988

昆明市财园助企贷企业融资试点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我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优化企业融资环境,根据《中共昆明市委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昆发〔2013〕3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园助企贷”是指政府安排专项资金与银行合作,帮助试点工业园区企业申请获得1年期以内、500万元以下流动资金贷款。主要支持我市工业园区内技术有优势、产品有市场、发展潜力较大、社会诚信良好,但抵押担保不够银行贷款条件的中小微企业。

第三条 市财政与工业园区管委会按照1:1的比例向合作银行存入“财园助企贷”贷款风险代偿保证金(以下简称“财政保证金”),合作银行承诺按不低于保证金的8倍安排贷款额度,向园区内企业提供贷款。财政保证金存入银行所产生的利息,做为下一年度财政保证金滚存使用。

第四条 试点期间,贷款年度合作期(以下简称合作期)为一年一期。从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工业园区管委会、合作银行签订四方协议为时间点开始计算,顺时12个月为一个年度合作期。

第五条 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金融办是园区企业融资试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财政保证金的筹集和动态管理,协调工业园区管委会和银行合作,对工业园区和银行的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评价。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六条 申请融资支持的贷款企业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符合国家中小微企业规模类型划分标准;

2.技术有优势、产品有市场、发展潜力较大、无不良信用记录;

3.在工业园区内,已基本具备正常的生产经营条件;

4.上年度缴纳税收总额达到5万元以上。

第七条 企业申请“财园助企贷”通过后可获得一年期内500万元及以下贷款。贷款利率遵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按最高上浮上限不超过30%的幅度计取。

第三章 申报流程

第八条 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金融办选择有试点基础、积极性高的工业园区和合作银行开展试点。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与工业园区管委会、合作银行签订四方合作协议。

第九条 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工业园区管委会、合作银行按照四方合作协议条款履行各自职责,市财政局与工业园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协议向合作银行存入财政保证金,合作银行按照1:8的比例安排贷款。

第十条 有贷款意向的企业向纳入试点的工业园区管委会提出贷款需求申请。工业园区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及合作银行对企业是否符合贷款条件以及生产经营等情况进行调查,提出拟支持贷款企业的初步名单。

第十一条 工业园区管委、合作银行将初步名单在工业园区内进行公开公示,公示期为三天,接受社会监督。经公示,无异议的拟贷款企业可在一年期内申请金融支持。

第十二条 公示无异议的拟贷款企业,经企业书面申请,工业园区管委会向合作银行出具审核意见书。合作银行根据园区审核意见书,根据贷款企业贷款申请额度,在资料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信贷审核工作。

第十三条 通过合作银行审核后,拟贷款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所有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按银行规定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签订相关合同,银行应及时发放贷款。同时,企业按照获得贷款额的1%向工业园区管委会缴纳互助保证金。互助保证金由该工业园区管委会专户管理,当“财园助企贷”贷款企业出现代偿时,优先从该工业园区管委会互助保证金总额中抵扣代偿。

第十四条 在每个月的5日前,合作银行应将上月已发放贷款的企业名单和贷款额度报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备案。

第十五条 当试点园区在合作银行缴存的财政保证金不足50%时,该试点园区暂停受理企业申请,合作银行暂停办理新的贷款业务。

第四章 贷后管理

第十六条 合作银行应做好贷款企业的贷后日常管理工作,并报园区管委会备案,贷款企业应积极配合。如果贷款企业存在不能按期还款的风险,合作银行要及时将情况报告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工业园区管委会,工业园区管委会应加强对该企业的监督,督促企业按时还款。

第十七条 工业园区管委会对贷款企业负有监督职责,要加强对贷款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动态监督,建立企业信息收集、沟通、预警机制,督促企业按时还款。

第十八条 试点园区企业应按照市财政要求及时填报相关报表,未按要求连续上报财务报表的企业,将不纳入贷款支持范围。

第五章 代偿程序

第十九条 贷款期间企业发生欠息或贷款到期企业未归还贷款,由银行下达《代偿通知书》,告知企业贷款到期名称,并抄报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以及工业园区管委会。

第二十条 收到《代偿通知书》后,工业园区管委会先从企业缴纳的互助保证金中抵扣代偿,再由工业园区管委会牵头,银行对贷款企业及所有股东个人进行追偿。

第二十一条 在下达《代偿通知书》30天后,追偿款不足以清偿借款本息,则启动财政保证金代偿:

在合作期内,合作银行“财园助企贷”放贷规模达到财政保证金规模的8倍及以上时,追偿款与贷款本息之间差额先从市级财政、工业园区保证金中按各承担50%的比例扣除;

在合作期内,合作银行“财园助企贷”放贷规模没有达到财政保证金规模的8倍时,追偿款与贷款本息之间差额部分由市级财政、工业园区、合作银行按40%、40%、20%比例同时分摊。

财政保证金代偿后,工业园区管委会、银行继续对贷款企业进行追偿;从企业追回的贷款清偿款,分别按财政、园区、银行所承担代偿比例补偿。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存入财政保证金一年一期,扣完为止,承担有限责任。

第二十三条 企业缴纳的互助保证金在合作期内滚存使用。

第六章 监督奖惩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金融办对工业园区管委会和合作银行的工作业绩进行监督考核。

第二十五条 对企业未按时归还贷款的,工业园区管委会和合作银行应共同配合追回贷款;对最终仍不能还款的,市财政局将该企业纳入我市财政政策支持系统风险警示名单,进入名单的企业以及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投资控股的其他关联企业,今后将不能获得财政政策资金支持。

第二十六条 对运行管理较好,贷款放大倍数多且代偿发生少的工业园区管委会,市财政局给予工作经费补助;对由于工业园区管委会工作失职、失误造成财政保证金损失的,将取消该园区以后一个年度内申请合作融资的资格。

第二十七条 对于贷款放大倍数不够,或者代偿发生较多的合作银行,将取消该银行以后一个年度内申请合作融资的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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